浅析“道德暴力”轉自[凯迪周刊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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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凯迪周刊] 浅析“道德暴力”

在中国,谈论道德是一件不那么道德的事情,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,则完全拜“道德暴力”所赐。

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,与其他意识形态一样,道德是不可量化的,也很难界定,正因为如此,道德问题才被很多人关注并引起争论,与这些行为相比,“道德暴力”是一种最恶劣的形式。

为何会产生“道德暴力”?要解释这个问题,首先必须了解“道德暴力”。

“道德暴力”在中国,多以多数人的道德观对少数人的道德观形成恶意的逼迫表现出来,即“多数人暴政”,因为中国人的从众心态较之西方要严重得多,如“鼓掌现象”,再如“个人服从集体”、“少数服从多数”,同时,“道德暴力”也与权力暴力不无关系,如“稳定压倒一切”、“国家利益高于一切”,实际上,经济暴力、司法暴力也在助长“道德暴力”的发展,因此,把“道德暴力”的根源归咎于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,因为以上的这些因素只是副产品,是“道德暴力”的助燃剂,所以,“道德暴力”只能从道德本身中去寻找根源,它产生于道德,亦挟制道德,但本质则是暴力,它最终将使道德向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。

在我们的国家,“道德暴力”是无处不在的,当国家遭遇重大变故时,其体现愈发具有代表性,从最近发生的汶川地震中,就有很多鲜明的例子,如:

有人列出了某些“铁公鸡”公司的名单(基本上是外资),并予以积极传播,其用意显然是抵制,在某些地方,也的确发生了对这些公司的行为暴力;

有人将各国捐款金额排出座次,对捐款少者极尽揶揄讽刺之能势,并最终遭致一些国家的反感与愤怒,实际上,这样的“捐款座次”即不科学,也不客观(当然,更无必要)。

某教师在地震之时首先逃跑,并遭至抨击(可以想象,这样的抨击显然时非常义愤填膺的),但该教师又从道德高度予以反驳,认为此举并非不道德,甚至引用《圣经》,阐述逃跑的合理性。

在以上3个例子中,“道德暴力”成为了“中心思想”,它们的共性就是:一些人自认为在道德方面具有某种优势,另一群人则恰恰相反,于是,(自认为的)优势者便毫不留情地向劣势者发动道德攻势,在攻势中,优势者似乎更“道德”,劣势者似乎更卑劣,这样的游戏反过来又促使更多的人加入,因为如此一来,便也能更道德了。

有趣的是,在“道德暴力”之中,“施暴者”大部分并非有什么货真价实的道德资本,他们的这种道德优势与其说是凭借行为争取的,不如说是凭借想象争取的,比如,“施暴者”们经常自诩“假如我在XX(“道德劣势”者曾处在的)情况下,我就一定…”或者“他(“道德劣势”者)应该…,有良知者都应该这样。”

还有一种“道德暴力”的“施暴者”,他们的资本往往更加充分一些,但正因为如此,他们的“道德暴力”行为更加显得理所当然,而他们的(道德暴力)行为,更加不会受到质疑。

就这样,在人们理应反思、悲痛的时候,“道德暴力”却把浮躁与暴躁带给了大家,甚至产生了在“道德暴力”中“以暴易暴”的现象,在以上所举的第3个例子中,“多数人暴力”对某教师的逃跑行为无情地进行鞭挞,而后者也利用道德把自己置于理所应当的无辜地位,并以此来谴责其他人,形成了另一种“道德暴力”,这其中的逻辑虽然非常清晰,但引起的思辨则不那么易于理解。

由此,我们不难看出“道德暴力”的普遍规律,即利用道德差异营造道德的优越感,来取得暴力的资本与理由。但是,前文已经阐述,道德是无法量化的,无法量化就无法对比,无从分清个中优劣,不过,也正因为如此,“道德暴力”的始作俑者们才乐于攀爬道德的制高点(无论是凭借想象还是凭借真实的功绩),去获得实际上并不能分清优劣的“优秀奖”,他们争夺这个奖项是如此劲头十足,以至于往往忘记了——宽容,也是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。

所以,我们可以说,道德的优越感是道德暴力产生的第一步,也是最后一步,这种优越感一旦出现,道德就必然沦丧,因为道德如果能够分出高低,那么所有人都会发现(或者愿意发现)有比他们道德还要“低”的人,道德的底线也就随之不复存在,道德的底线如果不存在,那么它就如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一样,滋生出道德暴力来。

事实上,道德差异是想象中的差异,这种差异是否存在,是一个注定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,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,生活环境、教育程度、思维方式、处世原则均各不相同,因此面对相同的事物,其反映也必然各不相同,如果再加上道德举动的初衷,那么,我们所面对的,就是一个根本无从下手的谜题,其答案,连当事者本人都难以得出,为何烦劳头脑简单的 “施暴者”做出道德上的结论呢?

因此,我们有理由得出这个结论,即:“道德暴力”的根源在于某些人所认为的道德差异,而道德差异如果存在的话,也决不是人的智慧能够评判的,如果人热忠于评判,那么,人就是在力图扮演“审判者”的角色,并由此自以为是,假冒为善,而“内圣”必然导致 “外王”,从而产生暴力,使人向恶,显露出人本来的“罪性”。

不难想象,那些在道德上高谈阔论的人们,实际上正是在营造这样一个可怕的景象,这一景象,从《创世记》中就已经开始了。

上帝造亚当、夏娃于伊甸园中,并吩咐他们:(那善恶树上的果子)你们不可吃,也不可摸,免得你们死(创3:3)。但后来蛇引诱夏娃,夏娃又引诱亚当,吃了分别善恶树的果子,于是“他们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(创3:7)”。

为什么导致人类原罪(也就是“死”)的原因仅仅在于吃掉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呢?那果子又不是“罪恶之果”,能够分别善恶难道不是能够更好的抑恶扬善吗?为什么吃掉了它,善并未出现,而导致了“死”呢?

这是一个“罪的起源”的问题,也是注定要永远困扰人类的问题,但通过简单的逻辑,仍可领略到《圣经》中这一章节的大智慧:能够区分善恶并不代表不作恶,相反,它能够导致更大的恶——伪善,人在偷尝禁果之时实际上已经作恶(违反神的命令),通过这一罪行所获得的分别善恶的能力也就成了恶的果实,为恶所服务,其对善的辨别能力实际上已经成了伪装善良的能力。如在偷尝禁果之前,亚当夏娃“赤身露体并不羞耻(创2:25)”,而犯罪之后,他们“拿无花果树的叶子,为自己编作裙子(创3:7)”——分别善恶的人首先要做的,就是遮挡自己的羞耻。

而故事再往后发展,恶的罪孽,便不断的产生了,面对神的质问,亚当说“你所赐给我、与我同居的女人,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,我就吃了(创3:12)。”夏娃说“那蛇引诱我,我就吃了(创3:12)。”——分别善恶的人所做的,竟是推卸自己犯罪的责任,首先推卸给神,其次推卸给别人,最后再推卸给其他客观因素:亚当认为,自己无罪,神与夏娃才有罪,而夏娃也认为自己无罪,蛇才有罪,于是,人永远是无辜的,没有错误的,也就是正确的,善良的,无罪的,把这个道理再延伸一步,也就可以说,人是有权柄的,是可以给别人定罪的——这难道不是那些“道德暴力”的倡导者们所一贯的腔调和嘴脸吗?

就这样,道德暴力延伸开来了,并大行其道,有些人认为自己有觉悟,所以应当统治百姓;有些人认为自己有思想,所以应当要求人民;有些人认为自己高尚,所以别人应当卑劣;有些人认为自己善良,所以应当审判罪人;有些人认为自己先进,所以应当代表;有些人认为自己明智,所以应当权威。他们可以随意杀人、发动战争、压制自由、制造偶像,其制胜法宝无一不是道德暴力,这种暴力可以教人做☆☆、当炮灰,成为牺牲品,也可以制造崇拜,赢得赞誉,崇高者无不光荣伟大正确且主流大多数,低劣者无不下流阴险可耻并逆流一小撮,如果有人质疑,诛心也罢、漫骂也罢、侮辱也罢,均是一哄而起的道德暴力,先把他批倒批臭,其余的暴力,自然会有相应的伺候。

道德暴力,是中国古已有之的痛,当我们不得不在暴力下鼓掌、失声、颤抖、扭曲的时候,我们自己有时就成了不自觉的“施暴者”,因为我们会羡慕道德“高尚” 者的荣耀,惧怕道德劣势者的惨遇,从而忘记了自己的原罪,乐于攀爬道德的巴别塔,尽管不会爬得很高,但也足以使我们自觉地向下扫射,并毫不留情,我们可以以忠义为名吃人,从现实中的袁崇焕到文学中的《狂人日记》,我们可以名正言顺地杀死无罪的人,从遇罗克到林昭,我们可以方便地忘记许多事,“宽恕”许多罪,省却许多忏悔,进而从不背负责任,亦可以向可怜的人安全的倾泻怒火,为自己的软弱增添“勇气”。

可以说,道德暴力在哪里出现,道德就在哪里消失,如同“黑暗却不接受光(约1:5)”,只有人人承认自己的罪,才能够消除所谓的道德差异与道德差距,进而彻底否定道德优越感,最终让道德暴力绝迹。

我们不要急着去区分善恶,并随之划线站队,因为我们都站在恶的一方,无须自我辩解与自我掩护;我们不要去热心地清算别人,而是要为自己忏悔。我们——必须承认黑暗,方可认知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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